西华科字[2004]9号
西 华 大 学
关于印发加强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通知
校内各单位:
原《四川工业学院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文件,经过四年的试行,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校组建后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加强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西华大学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西华大学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
为实施学校发展战略,理顺科技工作管理的关系,加强科技工作管理力度,推动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意见。
第一条 科技工作管理体制
我校的科技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1.科技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受校长委托,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全校科技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 1)制订全校科技工作规划,报学校审批备案;
( 2)加强与国家、省、市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组织我校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技项目,特别是争取高级别的重大项目;组织我校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横向联系,为学校引进项目;
( 3)审查项目合同,组织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审批程序严格把关,并组织对重大项目课题组长的遴选;
( 4)对我校承担的纵、横向科技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能按约履行的项目,科技处会同有关院(系)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保证项目的履行;
( 5)组织项目验收、鉴定、成果申报奖励等工作;
( 6)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对项目的相关资料归档;
( 7)加强科技处与院(系)之间的联系,协调校内院(系)之间科技工作;协调组建跨院(系)、跨学科的课题组,以利于争取和完成高级别的纵、横向重大项目;
( 8)起草制定科技方面的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 9)负责学校科技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 10)负责学校年度科技编制的核算。
2.院(系)负责对本部门科技工作进行管理。院长和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院长应切实负起对本部门科技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 1)制订本部门科技工作规划,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 2)组织本部门申报纵向科技项目、承担横向项目;
( 3)主持本部门对拟承担的重大项目的论证、审查;
( 4)审查课题组组长及成员资格,协调科技工作与教学工作的关系;
( 5)配合科技处监督、检查本部门项目的实施情况;
( 6)加强本部门的科研队伍建设,特别是发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科研方面的带头作用,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敬业精神教育;
( 7)审查本部门承担的项目验收、鉴定、报奖请奖的材料;
( 8)核定当年到校科技经费,归档项目相关资料。
3.课题组对所承担项目的职责
( 1)课题组组长应本着对学校、社会负责的态度,对所承担项目负全部责任;
( 2)课题组本着自愿组合、自愿参加、友好协商的原则组成;
( 3)在项目签约及履约过程中,课题组长应明确课题组成员承担的任务及各自的责权利;
( 4)跨院(系)、跨学科成立的课题组,应有牵头单位,课题组长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由课题组长明确各方人员任务、权利及责任,划分经费使用比例,归档项目相关资料。
4.科技中介
鼓励校内外人员为学校积极引进项目和进行成果转化。凡成功引进项目或进行成果转化者,待项目立项后,可按有关规定领取中介费。
第二条 科技合同管理
1.科技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履行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合同。
2.对因意外因素必须中止的正在执行的科技项目,该项目的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及有关部门,经同意后方可中止,并按有关部门要求作好善后事宜。
3.项目负责人出国或调离我校等,必须到科技处办理有关项目交接、经费偿还等手续后,由科技处出具证明,学校有管部门方准予办理出国或调离手续。
第三条 科技经费管理按《西华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条 科研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科技成果请奖管理等工作,按西华大学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技档案管理
在申报课题、签订合同、课题鉴定、项目完成、报奖请奖等过程中,科技处、院(系)、课题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档和归档工作。项目验收或鉴定后,课题组负责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科技保密工作
科技处、院(系)、课题组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在科技工作中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事项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西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责 任
1.在项目签约、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课题组承担全部责任,其中课题组长负主要责任;
( 1)因技术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与名誉损失的;
( 2)不按合同履约,达不到合同要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 3)履行合同过程中,课题组不负责任,组内扯皮推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 4)其它非学校、院(系)或科技处的因素造成学校损失的。
2.若对方违约,课题组可请求学校协助追究合同对方的责任。
3.由于院(系)、处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由有关院(系)、处承担责任;
4.贷款或有偿使用经费的项目,课题组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偿还借、贷款,借、贷款所产生的费用(如利息、滞纳金等)由课题组支付。
第九条 纠纷处理
1.如项目发生纠纷,课题组长及成员必须负责解决。
2.凡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应由课题组长及其成员全权代表学校起诉或应诉。
3.法律程序中所需的费用,以及经法院裁决或调解需要赔付的经费,根据所涉及项目到位经费分配比例分别由课题组、学校、院(系)、处承担。
4.无故未完成合同、协议或申报书约定内容的课题组长,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课题组长。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意见有不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