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苗仲华
原任职务:山东农业大学党委书记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二年
犯罪事实:2002年至2011年,苗仲华在担任山东省德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山东省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山东农业大学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107.1万元、美金2.2万元。
同一个日子,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9月8日,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个平常的日子,但对于我却很特别,它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里。
1979年的9月8日,当年16岁的我,走出日照市沙沟村,奔赴位于泰安的山东农学院(现在的山东农业大学),成了一名大学生。
2011年的9月8日,担任山东农业大学党委书记的我,因为经济问题被中纪委、山东省纪委立案审查。
32年,同一个日子,一个天上,一个地下,是天意?是巧合?抚今追昔,我的心在流泪,灵魂在忏悔。
1983年7月大学毕业后,因大学期间表现突出,20岁的我被分配到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在党组织培养下,我从办事员、科员干起,一步一个脚印,29岁就担任了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34岁任农村经济处处长(正处级);37岁经过“一推双考”,先后任山东省德州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43岁时担任山东省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45岁就任山东农业大学党委书记。我的这些工作经历,足以让同龄人羡慕不已。
可是,我却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期望,违法乱纪,收受贿赂,成了一个罪人。
第一次收钱,很长时间胆战心惊
至今,我仍清楚地记得第一次拒收礼金的情形。2001年,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公司”)董事长蔡某到德州市齐河县投资高尔夫球场和房地产项目。我把这个项目作为德州市委办公室的招商引资项目,为项目成功落地和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做了一些工作。
或许是出于感谢,或许是想以后继续争取我的支持,蔡某开始给我送钱。第一次大约是2001年11月的一天,他把钱送到市委值班室,用的是一个计算器的包装纸袋,外面用透明胶带缠得非常结实。我打开一看,里面装的都是现金,我没数有多少钱。当时我的第一感觉是这钱不能收。那时我尽管非常需要钱,但我的思想还是比较坚定的,我重新把袋子封好,随即给他退了回去。
但是,这样的清廉并没有维持多久。当时,国科公司投资的项目是德州市的重点项目之一。在项目落户、税务稽查、违法占地处理、供电保障、协调发展用地等方面,我都争取了有利于企业的政策和处理意见。其间,蔡某利用不同的场合,多次给我送钱或者购物卡,时间长了,我逐渐丧失了原则。
2002年春节期间,在某大酒店吃完饭后,蔡某将我单独留下,说要单独跟我汇报一下项目进展情况。然后,他拿出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塞给我,说项目进展顺利,表示感谢,再就是过年了拜个年。
当时,我的心情很紧张,我知道这些钱不该收,开始我极力推辞,但在他的一再坚持下,我最终还是收下了。从那以后,我有很长一段时间胆战心惊,一看见领导和同事就感到心虚,但一段时间过后,我发现周围的人对待自己没有变化,这件事就过去了。从那以后,我陆陆续续地收受了他人数额不等的钱和物,每每都是客气一番就收下了。
从开始收受财物时的紧张到多次收受财物后的麻醉,再到习以为常后的麻木,我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深渊。
那一套房产送上,我就提供了更多方便
“权钱交易”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很难再关上了。
我在德州市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国科公司由于违法占地被中央电视台曝光,我作为协调组组长,为其做了大量协调和争取工作,最终使国科公司的工程项目得以保留,并且国科公司也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后来,我又协调有关部门通过仲裁程序作出对国科公司有利的裁决,蔡某很是感激。此后,我先后收受蔡某人民币5万元、合计5万元的购物卡2张,还有美金1万元。
在我离开德州的那一年,税务稽查部门组织对国科公司上两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我应蔡某要求出面协调,以服务重点项目为由,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关照。后来,我又收受蔡某人民币10万元,此时我已调任山东省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我调任山东农业大学党委书记以后,蔡某又通过种种关系为我购买了一套房产。此后,我在合作办学方面为蔡某提供了很多方便,积极促成山东农业大学和国科公司的合作。在国科公司挂了两个牌子,一个产学研基地,一个继续教育学院齐河分院,进一步拓展了国科公司的发展空间。此后至案发前,蔡某又先后送我一张3万元的购物卡和一张存有2万元的银行卡。
就这样一步步的,我逐渐陷入了欲望的怪圈。随着和蔡某交往的加深,特别是收受了他的钱财之后,我变得无法自拔,对蔡某的要求几乎有求必应,不管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我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帮他解决。我也多次想过罢手,但是这个门已经关不死了,就像“温水煮青蛙”的效应,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已经晚了。
人生没有彩排,贪欲需要付出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直到身陷囹圄,我才倍感廉洁和自由的弥足珍贵。我一定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努力改造,争取早日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