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教师参加校外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统一制定计划,实行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选拔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牵头组织,教务处、各学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范围、规模、期限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学校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以及具备实践条件的基础课教师。校外实践期限为4-6个月。
第三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遴选对象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爱校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2.来校工作满4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校外实践工作。
3.参加校外专业实践应与本人研究领域结合,符合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遴选程序
1.每年10月基层部门推荐校外实践单位和本部门下一年度计划参加校外实践人数,报人事处审核后,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本年度校外实践计划。
2.申报人员根据学校计划,填写《西华大学教师参加校外实践审批表》(附件1),并制定工作目标与研究思路。
3.基层部门推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初步审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获批人员与学校签订《西华大学教师校外实践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
第四章 管理措施及待遇
第七条 参加校外实践的人员,校外实践期间先发放基础工资、6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目标任务考核,合格后补齐剩余的基础性绩效工作和所在学院平均超课时量所对应的超课时工作费;基本合格不再发放剩余的40%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合格人员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在成都以外进行校外实践的人员,可在所在单位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第八条 所在部门对参加校外实践人员,应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定期检查,认真考察,热情关心和帮助。人事处对参加校外实践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九条 参加校外实践人员要接受实践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在工作实践注意结合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参加校外实践人员在实践期内,每个月要向派出部门的领导汇报本人的实践情况,实践结束后填写《西华大学教师实践考核表》,两个工作周内须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总结和实践单位的实践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所在部门对照《西华大学教职工校外实践目标责任书》,根据实践人员实践期间表现,实事求是地给出书面鉴定意见,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实践单位鉴定意见、部门鉴定意见、实践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津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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