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教师国内外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进修学习,进一步提高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统一制定计划,实行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学校选拔的选派方式。
第三条 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技处、研究生部、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等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 国内进修
第四条 进修形式
1. 国内访问学者。以学科梯队建设为中心,原则上选派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促进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1)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本项目是由教育部牵头实施并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接收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实行,由学校按照分配到我校的名额选派教师。
(2)“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是由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实施并资助的一项针对西部地区的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西部地区选派一批科研骨干到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研修。由学校按照分配到我校的名额选派教师。
(3)一般访问学者。本项目是由学校自筹经费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师队伍情况,每年选派10-30名中青年教师到国内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进行学术进修。
2.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鼓励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以加强学科梯队人才的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3.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培训。该培训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委宣传部、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等联合举办,通过集中学习原著、文件、开展专题报告的形式,培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教学科研骨干。学校按照每年分配到我校名额,选派中青年教师参加培训。
4.其他形式的短期课程进修。如精品课程进修、短期课程进修、新开课程进修等。
第五条 经费管理
1.参加教育部等政府部门资助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的超额部分费用由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承担。
2.参加“一般访问学者”、“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的各项费用由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承担。
3.进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的差旅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三章 国外进修
第六条 选派教师国外进修工作应以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并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创新团队建设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需要,优先选派来校工作两年及以上并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
第七条 进修种类
1.国家公派
国家公派指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国外进行研修。进修的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项目和博士后研究项目。学校和教师应积极争取国家留学基金、国外奖学金及其他留学资金支持教师出国研修。
2.学校公派
学校公派指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工作需要,每年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学术研修。
第八条 经费管理
1.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制定的出国计划,结合学校经费情况安排下一年度的出国经费预算。
2.申请公派出国留学产生的所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者,办理护照、签证、体检的直接费用和由学校往返最近出(入)境城市的差旅费由学校承担,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于回国返校报到后报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境外发生的有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者,在国外发生的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费、保险费等)实行资助经费包干制,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留学资助标准执行。
5.公派出国留学派出前由学校组织参加培训者,其培训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 校内教师培训班
第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和更新教师,特别是中老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学校利用暑假时间邀请国内外著名教授到学校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班分为基础班和提高班。
第十条 培训班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学校以及相关部门邀请国内外著名教授、课程安排、组织相关教师参加培训以及培训过程管理等工作;学校教务处主要负责培训课程、教学计划的审定、教室安排等工作;学校人事处负责参加培训教师的考勤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培训课程总学时的2/3给予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老师作为教学工作量补贴(注意:不能计入年终教学工作量岗位考核中),按当年超工作量酬金核拨到相应学院,由学院发放给本人。
第五章 审批程序、管理与考核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1.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每年的国内外进修计划。
2.经所在部门推荐参培教师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属国家资助项目的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6.学校与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协议,明确进修任务。
7.办理有关进修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与考核
1.参加各类进修学习的人员,需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考核任务。
2.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不能擅自更改进修计划。确需更改计划,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否则,不报销相关费用。
3.参加进修学习的人员,需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4.进修结束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修总结报告,并提交进修期间的研究成果。学校和学院按进修协议上确定的进修任务进行考核。参加国外进修学习的人员,须在进修结束后在学校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参加国内进修学习的人员,须根据进修内容开设相关课程。
5.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应立即返回学校报到上班。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中途退出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所有费用不予报销,且必须退还学校已为其支付的各项费用。
7.公派出国(境)时间在10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实行5年(60个月)在校服务期制,若未满服务期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需向学校交纳3万元违约金和退还其公派出国期间学校支付的相关费用、工资、津补贴等。
第十四条 相关待遇
1.教师进修学习期间享受在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工资和晋升薪级,工龄连续计算,并可根据四川省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聘。
2.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的教师,岗位津贴照常发放。脱产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以及国外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先发放一半的岗位津贴,进修结束并经考核合格后补发另外一半岗位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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