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关于事业单位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和在工人岗位上的干部退休年龄及退休费计发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发〔2002〕47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5〕45号)等文件规定及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西华大学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学校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干部、教师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其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如果五十五周岁时未申请自愿退休,必须工作到六十周岁时退休,中途不能申请退休。 |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3.因工致残,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人 1.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累计时间不满10年的,只能按工勤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累计时间满10年的,在受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期间,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资制度,领取相应的工资报酬,达到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且不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并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工勤岗位的退休年龄的,应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当月,按工勤岗位办理退休手续。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学校高级专家延退规定、身体健康能坚持教学科研工作,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三、省政府参事,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待聘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任职,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省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常委、成都市政协委员在任职期间的退休,按省人大、省政协,成都市人大、成都市政协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今后国家退休政策调整,学校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华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西华行字〔2004〕35号)和《西华大学关于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华行字〔2015〕42号)同时废止。
请用微信搜索“西华大学人事处”或用微信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关注。关注后可点击右上方查看历史消息,或留言提问,我们会尽快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