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6-12-27浏览次数:2835


西华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增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性,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校内各单位应将考勤管理纳入单位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范围,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条 坚持考勤登记、检查制度。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考勤登记工作,如实记录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产假、旷工、出国(境)、进修学习等各种不在岗情况,及时向组织部、人事处报告。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和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检查和定点抽查,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各类假期规定

   第五条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等确需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经批准后可以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一次连续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病假

一、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医生检查需治疗或休养的,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及建议病休的通知单,住院病人提供住院通知单。

二、病假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在病假期间内,每三个月提供一次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复查的证明材料,未提供复查证明材料又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学校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 

三、教职工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婚假

一、教职工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明。

二、按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教职工,经批准可给予婚假5个工作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经教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路程远近,另适当给予路程假。 

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1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八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请产假须提供生育服务证、(或者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证明(产后2个月内补交);实行纯母乳喂养的,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二、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如实行纯母乳喂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可增加一个月产假。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寒暑假期间包含在产假内,休假时间不顺延。

   三、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女职工怀孕流产者,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证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丧假

   一、教职工请丧假须提供死亡证明。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以请丧假5个工作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三、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条 探亲假

一、在学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学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所需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教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每年可按探亲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教职工出国()探亲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教职工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应以其经常居住地至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路线报销往返路费,教职工应按学校财务制度提供相应票据。

第十一条  寒暑假、年休假

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等各类请假须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厅级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请假,由本人填写《西华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组织部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审批表交由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其他教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西华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事假5个工作日以内,由聘用单位领导批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事假610个工作日,由聘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由聘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病假15天以内,由聘用单位领导批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病假16天至30天,由聘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超过30天,由聘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产假由聘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婚假、丧假、探亲假由聘用单位领导批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续假、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教职工假期满确因特殊情况需续假,须在假期内按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事假续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其它假超过规定假期续假的,执行事假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于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单位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厅级领导干部销假手续由组织部按程序办理;处级领导干部持校领导签字的销假证明到组织部、人事处销假;其他教职工持聘用单位领导签字的销假证明到人事处销假。

第六章  旷工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请假理由不实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借调外单位或不在岗的;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教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在5天内报学校人事处。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和地方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停工留薪期等各类假期及旷工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西华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西华行字〔2005〕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华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西华大学教职工销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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