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人才,提升其管理与服务水平、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快速成长为优秀的辅导员与行政管理骨干人员,特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学校在岗的所有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施本计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开选拔、德才兼备、高标准、重潜质的选人原则。
2.择优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培养原则。
3.实行考核不合格淘汰的原则。
第四条 本计划由由学校工会、学生工作部、党政办、人事处、机关党委、组织部、监察处及各学院等单位共同参与实施。
第二章 培养范围、规模、培养期
第五条 本计划培养范围为学校从事辅导员与行政管理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培养规模为每年遴选不超过20名(其中辅导员3名,含学工办主任),培养期为3年。
第三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遴选对象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爱校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2.来校工作满4年,工作表现突出,近三年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身体健康,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工作。
3.遴选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结合本职岗位工作职责及学校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提出详细的计划和计划所达到的预期目标,填写《西华大学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支持计划申报表》,并制定工作目标与研究思路。所申请的支持计划必须与本职岗位工作职责密切相关。
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资格初步审查并推荐。
3.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集中答辩、评审。
4.通过专家组答辩评审的人选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务会审批。
5.学校与入选人员签订目标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
第四章 培养及支持措施
一、支持开展本职工作交流、参加各类工作相关活动和开展工作相关合作研究,支持期内,学校按1万元/人·年设立工作交流费用专项资金,由人事处统一掌握、集中使用。支持期内,发放“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支持计划” 岗位津贴1000元/月·人。
二、辅导员和管理人员应参加学校职业生涯规划,主动落实相关培训培养计划。
三、本科(学士)毕业来校工作可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士)毕业来校工作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提供相应支持。
四、支持到国内名校、政府部门、企业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间的职务和相关待遇保留不变。
五、支持参加管理类讲座,开展素质拓展训练。
六、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撰写高质量论文并公开发表,撰写针对学校辅导员、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调研报告。
七、支持到境内外高校和相关机构学习提高、进修外语、高等教育管理知识等。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目标任务书中确定的任务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与和培养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12月31日前,获计划支持人员填写《西华大学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支持计划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表》,经单位考核后,连同成果支撑材料报送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辅导员报送至学生工作部,行政管理人员报送至党政办公室。学校组织评议考核,并反馈结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下年度支持计划岗位津贴调整为800元/月;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培养资格。
培养期满后30日内,获计划支持人员填写《西华大学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支持计划目标任务考核表》,经单位考核后,连同成果支撑材料分别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组织答辩、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后公布。培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已获得学校“教学师资支持计划” ,“西华学者”、“青年学者”和“青年学者后备人才”支持计划的教职工,不在本支持计划范围内;本支持计划期满后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在培养期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停止该支持计划:晋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或获得辅导员支持计划后离开辅导员岗位的人员,或获得行政人员支持计划后转岗到其他非行政岗位的人员,或聘任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 参加遴选时,申报人员年龄距离退休应至少大于3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政办、校工会、人事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西华大学辅导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西华行字〔2016〕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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