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各学院争取科研项目、积极承担科研任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近几年科研管理实践经验,特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立项奖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成功后,学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项目配套经费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立项奖,以资鼓励。
1.省部级项目
对下列项目在申报时,受理部门明确要求学校给予配套经费的,一般按上级文件执行。
(1)教育部项目根据教育部文件给予配套。
(2)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项目根据川人发〔1998〕22号文,按当年到校经费的1:1给予配套。
(3)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项目根据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实施办法,按当年到校经费的50%给予配套。
2.国家级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863、国家973、国家重大支撑项目,按本单位实际到位经费6%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按5万元/项奖励。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按2万元/项奖励。面上项目我校为第二申报单位的,按5000~10000元/项奖励。
二、到校经费奖
1.非科研为主岗位
到校经费奖励以科技项目(课题)当年到校经费为依据,学校给予的各类资助经费、配套经费均不计入。到校经费奖励以科技项目(课题)组为最小单位进行核算,科技项目(课题)组内部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到校经费奖励的计算方法:
(1)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按到位经费200元计一个当量单位。
(2)省部级项目、地厅级项目:20万元以内,按到位经费300元计一个当量单位;超过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到位经费的7%分段进行奖励;超过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到位经费的4%分段进行奖励;超过100万元部分,按到位经费的3%分段奖励。
(3)横向项目:按到位经费500元计一个当量单位。(其中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不提不奖)。
(4)以我校兼职教师或退休教师争取到的横向项目:按到位经费260元计一个当量单位。
以上每单位按30元奖励。
2.科研为主岗位
科研为主岗位完成学校科研任务后,其超额完成部分按非科研为主岗位相关奖励条款奖励。
三、学院到校经费超目标奖
根据各学院完成当年学校下达的科研经费指标情况给予一定的到校经费超目标奖。到校经费超目标奖以学院为最小核算单位,学院可以将其用于争取项目所需要的申报费、材料复印费、专家咨询费、对本单位内部科研业绩突出的人员的奖励等一切合理的开支,由学院统一安排。
具体办法为:科研总经费为学校前三名学院(超额完成目标),及超额完成科研经费目标(超20%以上)的学院,按超额部分的2%奖励。
四、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