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西华大学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经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3年7月10日
西华大学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科教兴校、人才强校战略,调动和保护学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良好的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提高学校高等教育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按照教监函〔2012〕6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的要求,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全面对照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西华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一、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科学研究是学校的重要职能,是贯彻科教兴校、人才强校战略的需要。学校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潜心研究,严谨治学,为发展科学、繁荣学术、教书育人,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发展目标做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学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前车之鉴,学校有必要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
(2)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对学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学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1)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2)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3)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4)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5)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6)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7)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三、进一步健全学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重视思想教育,深刻认识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重要性。针对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面向全校师生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实现“全覆盖、制度化、重实效”,从而建立起规范科研行为宣讲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
(2)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完善科研与教学工作、学位授予等相关的考核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建立与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等密切相关的科研行为标准评价体系,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3)坚持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4)学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各学院(所、中心)、部门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5)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与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6)学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深化学风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创建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7)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评定、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惩处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1)在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