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西华大学重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西华大学重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技实力,加快学科建设的发展,使学校新引进、培养的博士或从校外引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能尽快开展科研工作以便争取政府拨款科研项目和企业资助项目,学校决定设立西华大学重点科研基金。
第二条 重点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额度和完成时间:
自然科学类项目0.5―6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为0.3-1.5万元。得到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三年内完成。
第三条 资助对象:
1、学校新引进、培养的博士或从校外引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5年之内可以申请西华大学重点科研基金。
2、获得西华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称号的青年教师(科研类),可按资助额度的下限进行申报,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
3、未完成校青年基金项目和已获得校人才引进(培养)科研启动项目的人员不予资助;近两年内有出国计划及脱产在外读书的人员不予资助。
第四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符合下列标准:
1、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前沿,符合所在学科建设的方向,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应用前景,有重点地开展科学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足够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合理。
5、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获得争取政府资助项目的前景或有明显企业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请、审批与立项
1、重点科研基金项目每年集中申请受理一次,申请者填写《西华大学重点科研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
2、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应对本单位申请者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3、重点科研基金项目的受理单位为校科技处。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计划任务书(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科技处。
4、科技处负责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科技处正式立项。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与结题
1、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该项目的研究,由项目承担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替代人选,并报科技处备案;如无合适人选,则办理中止手续。
2、经费使用采取课题组长负责制,专款专用,不提管理费,报销按省财政和学校规定办理。
3、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西华大学《科研项目鉴定、验收、结题审批表》(一式两份)以及西华大学重点科研基金项目结题资料一份(同时提供原件一份)(表和资料从校园网科技处下载),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
4、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项目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应为西华大学××学院(××系、部、处),且按下列规定标注,未标注的不予验收结题。
(1)、用题注形式标明:西华大学重点科研基金资助(编号:××××);
(2)、在显著位置(如前言、后记)标明:受西华大学重点科研基金资助(编号:××××)。
5、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报送《进展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申请延长的期限(最多延长6个月),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经科技处核准后生效。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6、项目因故停止时,应该说明原因,收回全部剩余经费。如发现有资金使用不当或违反财经制度,科技处有权提出建议,经学校批准,停止资助或收回资助的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