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资助标准
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
三、资助年限
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降级(留级)学年的学费不予补偿、代偿或者减免。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学生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习任务剩余的修业年限计算﹐但其享受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退役复学学费减免资助年限之和不超出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退役入学学生(即退役后考入高等学校的新生)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