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国家对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应届、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只能选择其一申请。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均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的部分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过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三、资助年限
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给予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以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给予资助。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直招士官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