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西华大学始建于1960年,时名四川农业机械学院,1972年更名为成都农业机械学院,1983年更名为四川工业学院。2003年,四川工业学院与成都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西华大学。2008年四川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整体并入西华大学。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求是、明德、卓越”为校训,传承“知难而进,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奋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华大学,英文名称为XI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XH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学校现有郫都校区、宜宾校区、彭州校区、人南校区。
郫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
宜宾校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1号。
彭州校区地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276号。
人南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37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宜。
第八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从政策支持、经费投入等方面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建设。支持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指导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九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15145万元。
第十条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为奋斗目标,以培养“知识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培育具有西华特色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精神。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学校的学科门类突出工科优势,工、理、文、管、经、法、教、艺、农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依法依规聘任、管理教职工;
(六)依法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校友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学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 校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依照学校校务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制定的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核查、评估办法;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学科、专业的办学水平和课程的教学质量;积极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学科专业评估、专业认证,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向学生授予学士、硕士等相应学位证书。学校可以依法向为学校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西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发展的各项活动;学校为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支持其按学校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节 学 院
第三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载体。学校以学科、专业为依据设置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本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院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五)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院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开展社会服务、文化传播活动;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党委、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学院依照党委(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学院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学院学生培养的事项,学院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和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学科评议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学校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和奖励以及各类学术荣誉称号推荐人选等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1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下设系、中心、研究所等机构。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数为31-41人的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方案及人员名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科型学院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删减或增补,确定委员名单。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选举委员因离岗离职出现空缺时,须按照选举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增补委员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人才培养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院设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学位管理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的规定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学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教育外事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依法保障来校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留学生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把政治关、学术关、适用关,设立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建设与选用过程中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的把关。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需要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和学校相关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积极服务社会;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健全教职工专业技术(技能)职务晋升、专业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内部收入分配和福利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和聘约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种资助、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升个人修养,按期完成学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其职责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在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下,依法依规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利。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强化绩效的经费使用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经济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地合作,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决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进行审计。
第八章 校友、校友会和基金会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培训过的学生、学员,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名誉校友等人员。学校设立联络、关心、协助校友发展的专门机构,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支持设立“西华大学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西华精神,紧密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为学校、地方和国家发展及繁荣富强贡献力量。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吸引并接受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基金会依据其章程,主要面向西华大学的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活动开展工作。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学校信息公开事项包括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信息共10大类信息。
第七十三条 根据公开事项内容,视情况通过新闻报道、文件登载(全文或摘要)、专题解读、评论文章、情况通报、网络理政平台、其他方式等公开。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审查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须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求是、明德、卓越”。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徽标,英文校名以弧形围绕“西华”二字;“西华”二字采用白色篆字,从右到左,居图案中心;校训“求是、明德、卓越”居图案下方;“1960”代表学校建校的年代。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红底白字校徽,研究生佩戴蓝底白字校徽,本科生等佩戴白底红字校徽。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墨绿色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体的“西华大学”字样及校名英译全称,左上角配以学校白色镂空校标,校旗色彩与校标相协调,象征学校蓬勃的生机和办学活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五月三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为www.delfiashop.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务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学校予以公开发布。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务会提议,并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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